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梁彼得案,对选择性定罪的争议比较多。而对定罪的证据本身,探讨不够多。陪审员和大众认为梁定罪的理由,实质只是未经训练合格的人在紧张压力下的常态,这包括枪击前后的行为和作证中的看似撒谎的表现。两名警员同时行为失控,需要追索纽约警局(NYPD)的培训、执勤程序是否有重大的瑕疵。警局所作的证词,是否受到自身利害的影响,也要调查。

梁彼得(Peter Liang )因巡逻中误杀黑人青年格利(Akai Gurley),被陪审团裁决过失杀人罪、渎职罪、攻击罪、鲁莽威胁他人罪、刑事疏忽谋杀罪全部成立。他的搭档兰道Peter Liang则没有受到起诉。 其中有些重要情节是:1、梁彼得确实把手指放在扳机上,并且最终开枪;2、梁彼得的手枪扳机需要12磅的压力才可以扣动;3、梁彼得没有对被害者施救。4、他的证词有撒谎嫌疑。

实际上,梁彼得和兰道的表现,只是训练不合格的人,在高压和惊吓刺激下的常见反应。梁彼得被认为的撒谎表现,也是人受到强刺激后的失忆,以及事件后的恐惧和心理失常的状态而已。分析梁和兰道走火前、后,以及事件到审判中的各种表现,他们的行为表明,两人没有达到可以执勤合格标准,自然也无力处理事件和救助受害人。特别容易被人误解的是,两人调查审查阶段所作的证词,貌似撒谎,实际是人惊吓后的常见状态——他们根本不可能正确回忆现场情景。生理、心理和医学等在这方面的研究成果,已经非常成熟,完全可以说明情况。事件的根本原因,可能是纽约警局的警员培训淘汰、程序,存在严重问题。他们让不合格的警员从事了高度危险的执勤任务,使得警察和民众处于不可控制的危险之中。

对梁彼得案做更深入的解读。大多数人在压力下,不能控制自己的神经、肌肉,产生失控状态,比如肌肉痉挛,力量增大,肢体不受大脑感知和控制,行为无意识,大脑幻想有危险等等。梁巡逻的大楼,不久前发生过袭警事件,楼道灯失明,黑暗一片,又时值深夜,此时,人的生物本能也会紧张。在精神高度紧张状况下,梁拔枪后,可能不由自主把手放到扳机上而自己根本不知道。在楼下开门声音刺激下,梁不能辨别声音的原因。可能幻想成枪支的声音。梁被恐惧驱动,肌肉就会不由自主大力扣动扳机。12磅的扳机压力,对一个高度紧张,肌肉痉挛,力量大大增强的人,并不能阻止其走火。陪审员在法庭中的扳机测试,是在正常情况下的感受,不能说明人在高度紧张下的状况。梁始终坚持走火,不找更容易脱罪的理由“认为遇到了危险”,反而说明梁是一个诚实的人,不愿意对自己说谎。虽然有报道说,梁在事后证词中,没有认为自己遇到了危险。这种证词也只是梁因为恐惧、紧张,不能认知当时自己状态的表现。梁的种种行为,说明他的身体在“生理”上已经感到非常危险。梁认为没有危险的证词,是他的大脑努力说服自己没有危险的心理逃避反应。

枪击发生后,梁和兰道的表现,更说明两人都没得到足够训练,能承受执勤中的压力。枪响之后,两人中有哭泣,自言自语,互相争吵,不报告,不敢救助,说明两人都处于大脑失控的状态。大家可以想象,在黑暗的封闭空间中,突然有一个大鞭炮爆炸,回音巨大。此时,大多数人会惊恐万分,出现耳朵短暂失聪,视觉变盲,大脑一片茫然的状况,有人甚至会屎尿失禁。这些情况都是常人可以体会的。两位警察一系列让人瞠目结舌的行为,看起来是放任了受害人的死亡,实际只是他们不可控制的恐惧症状而已。受害者鲜血等场景会更加剧他们的恐惧和失控,他们心理自责,逃避,自然会显示出这些情况。两位警官不是不想救助,是他们所受到的训练根本不足以让他们有救助能力。我们也可以回想自己现场看到动物被杀害的恐惧,去体会他们的恐惧。两位警官同时出问题,没有开枪的蓝道,惊恐程度并不亚于梁彼得。这说明不是梁一人的问题,非常可能是纽约警局的训练、执法程序出现了问题。这如同安排不会游泳的人到河滩浅水中执勤一样危险。要求他们救助受害人,也如要求不会游泳且处于溺水状态的警察,去救助他人一样不可能。如果是普通人,即便有这些失控的心理生理反应,也不能解脱法律责任。而梁彼得和兰道不同于民众,他们的标准是经过警察局培训合格,必须要具有熟练的应对能力,以及超过常人,足以应对危险的抗压能力,在纽约警察局的背书下,才可以上岗执勤。从案件情况看,两人显然都不具有这些能力。如果一个产品出现瑕疵,把责任推到产品,而不是追索产品制造者的责任,这是不应该的。

两人在调查庭审阶段中的表现,也同样是心理生理病症的表现。不是撒谎,而是根本无法正确的回忆当时的场景。巨大声响的刺激,亲见人死亡,并且还是自己直接导致的。自责、恐惧、逃避、封闭记忆、赎罪、给自己内心找解脱的借口,都是人常见的复杂心理反应。现场的惊吓,导致失忆,无法回忆当时的过程、时间长短、顺序等,看起来就是撒谎。即陪审团认为的撒谎、隐瞒、证词漏洞摆出、逃避听证会的表现,都只是他们的惊吓反应的病症,并非撒谎。没有经过合格训练的人员,在此案件状态中,基本不可能完整回忆当时情况。调查和庭审要求却要求两人准确回答现场情况,并因为两人不能准确回忆现场情况,前后矛盾,就判断梁撒谎,因而判定梁有罪,岂不是太荒唐了!美国的陪审员制度,以人的常识去判断被告是否有罪,确实非常合理。但在本案中,12名陪审员需要具备比较专业的知识来判断人的惊吓反应。而在相关报道中,没有看到调查和审查中提到人的惊吓反应调查。 陪审员以常态情况下测试扳机压力,没有考虑梁是在压力情况下的生理特点,恰恰说明了检察官,陪审员都没有了解案件的真实情况。

以现场情况看,还需要调查的有以下几方面:其一是梁进入位置,推门动作对走火的影响,楼道黑暗程度,受害人开门时间,开门声音大小,对一个处于高度压力下的人会产生何种影响,是否会引起误解为扳机声音等。其二是重现枪声,记录枪声在案件空间中的声音强度,如此高分贝的声音对人的影响,是否会造成人的生理失控。其三要对两人的生理、心理特征进行医学检查,分析两人在现场的反应特点是故意还是失控。第四要对纽约警察局的学员训练程序进行调查,对其他警察也进行生理、心理测试,特别对与梁、兰道同期的警察进行测试,看他们是否训练合格,是否具有在高度压力下执勤的能力。这些检查需要生理心理专家、医学专家等共同参与。结果如果是警局有问题,警局需要对两名警察和受害者承担责任,并改进产生问题的执法程序和警员训练程序。

以陪审员以现场体验扳机压力来判断梁是否有罪,那么是否应该让陪审员也体验在恐惧压力下的感受?比如让12名陪审员在深夜进入黑暗的封闭空间,然后突然放一枪让他们去处理突发的事件,并且事后要求他们回忆当时情况,以体会案件?当然,让他们直接感受耳旁突然巨响是否造成人失控,是不可以的,这会造成对陪审员身体的伤害。这方面的结论,已经有成熟的研究成果和大量案例,足够可以说明案件的情况。陪审员、检察官、法官等,应该去了解巨响等情况对人的身体心理影响,再对案件做判定。仅仅依靠自己非专业的判断,对一个需要专业知识理解的案件做肯定判断,可能会导致对事实理解出现根本错误。

案件特别要注意纽约警局的利益角度。有报道称,纽约警局工会没有对梁提供帮助,还劝梁认罪。同时,警局还提供了对梁不利的证词。这需要调查证词和警局是否有利害关系。

以上分析依据均来自媒体,不能保证来源正确。作者对美国法律也不了解。文章仅从第三方的角度,提供一种观察方式。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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胡晓辉

胡晓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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